我市参保人办理异地长期就医备案后,在备案有效期内享受异地普通门诊待遇,异地普通门诊每月支付上限50元,期间不在参保地享受普通门诊待遇。异地门诊特定病种、住院报销比例与本地住院报销比例一致,年度报销限额为50万元。